欢迎您:游客!请先 登录 注册 | 设为首页 | 添加收藏 | 论坛
当前位置:新闻中心 >> 产业动态 >> 查看新闻
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热议 如果通过后果会怎样?

发布时间:2012/4/15 19:13:59  来源:南方都市报  查看:3315次 分享道 分享到微信

 

2012-04-15 00:42         
 
当下音乐界形势严峻,不容乐观
知名音乐人周亚平
 
老一辈音乐艺术家谷建芬
 
  南都讯 记者黄锐海 实习生李习林 “倘若这份《著作权法》修改草案正式通过,对整个中国音乐行业是一个灭顶之灾!”本周三,在唱工委召开的《著作权法》修改草案(简称“草案”)修正意见发布会上,歌手刘欢用悲痛语气说了这么一句。而当日与会的四十多家音乐公司代表,及包括刘欢、张亚东、小柯在内的众多音乐人,都表情沉重,严阵以待。
  其实,自“草案”公布后,整个内地音乐圈内就迅速掀起轩然大波。包括广东、北京、上海各地的流行音乐协会、唱工委都纷纷召开紧急会议,商讨对这份草案的修改建议。而多年来始终一盘散沙的中国音乐界,这次史无前例地团结起来,为这个行业争取最起码的尊严和利益。
  关于这个草案的问题,在近半月来已被无数人提出来解读,从整个行业的剧烈反应来看,公众也能明显感受到其中的危害性。如果这份草案真的通过了,成为正式的《著作权法》,将会产生怎样的危害性,在日前唱工委的会议上,作为条例修改意见的发言人周亚平,以及歌手刘欢等人都有各自不同角度的看法,但众人一致的观点,是这份草案通过了,必定会导致整个中国音乐产业的彻底消亡。所以,这个四月,将是中国音乐行业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。
 
  音乐行业为何对音著协、音集协如此不满?
  关于这份草案,音乐界最为担忧的一个问题,主要是权利极端地倾向于“集管组织”,但大部分从业者都认为,音乐版权的“集体管理”方式是有绝对必要性的,他们并不是反对使用这种方式,而是要争取更合理地实施“集体管理”。
  现今,跟中国音乐行业相关的“集管组织”,主要就是音著协、音集协两个单位,在此之前,音著协主要偏向于网络音乐版权的管理,而音集协则主要负责收取卡拉O K的版权费用。
  假设音乐界是对音著协、音集协抱有足够信任的态度,那即使这份草案把过多的权利偏向于这两个组织,相信音乐界也不会有太多怨言,因为他们相信音著协、音集协能为他们争取合理的利益,但现实的问题是,音乐界并不信任这两个组织,甚至对他们积怨颇深,这是导致这份草案最终引起矛盾冲突的关键。
 
  成立之初也做过实事
  其实,自1992年成立以来,以“保护音乐著作权”和“非营利性”来标榜自己的音著协、音集协,在成立之初也为创作者做过一些事,比如曾代表会员向“超级女声”索赔、向K T V收取版税等等。但近年来,随着音著协行政功能的日益显现,他们公然代理非会员权利人的作品、收费不透明、收取的费用未能及时返还给权利人等问题频频出现,更有甚者,堂而皇之地忽视著作权人与作品俱来的著作权,将公权凌驾于私权之上,披着合法的外衣去剥夺权利人的许可权。
 
  只收钱不分账
  “十三月”唱片老总卢中强就曾在微博上指出过音著协的恶行。2008年,李健的一张翻唱专辑收录了万晓利的《陀螺》,“十三月”在之后查询得知,此翻唱授权是李健的公司从音著协购买的。当时音著协答复卢中强,非会员作品他们一样有代理权,并承诺会给“十三月”返还应得的版权费。然而,截至发这条博文当日,卢中强仍未收到钱。这就好比你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把我私人的东西卖了,并且将钱揣进了自己腰包。
  关于音著协账目不透明的问题更是遭一众音乐人诟病。作曲家王晓峰曾向媒体公开他从音著协那里得到的一张版税通知单,除了扣税和实付金额外,并没有说明购买他作品版权的使用者,究竟支付给音著协多少钱的明细。
  对此,音著协方面有过解释:“我们的账目非常明细,甚至比国际标准还高,如果会员对具体分配数额有异议的话,我们可以提供具体的查询。”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,有创作人透露确实查过清单,但对不上账,最后不了了之。“说不清我这个作品那个作品的钱在哪,我看到的就是银行打到我卡上的钱,这些钱去是多少钱、来是多少钱,都不知道。”
  当日唱工委的会议上,周亚平也以由他成功推广的歌手庞龙《两只蝴蝶》这首作品为例来说明音著协的问题。在2004、05、06年那几年里,我知道音著协就《两只蝴蝶》跟各大网络公司收了N多的钱,但始终没有给他分过一分,音著协拿那些钱做什么、用到哪了,周亚平也不知道。
 
  收取高昂管理费
  只收钱不分账的状况,还只是音乐行业对音著协不满的其中之一,周亚平说,他们不仅不合理给音乐人分配版权费,还要收取高昂的管理费。音集协、音著协收取72.4%的管理费,但国外集管组织收取管理费的比例,通常是12%左右,这合不合理,一目了然。(来源: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)
  诸如此类的种种“劣迹”,让音乐人对音著协、音集协失望已久,累积的不信任感使他们“致力于音乐著作权保护”的形象,得不到广大音乐人的认可。所以倘若以草案中的条例规定,把绝对的权利归属于音著协、音集协,最终只会让中国的音乐行业走向一条消亡之路。
 
  你知道吗?音乐行业,真的很惨……
  今天唱片产业的情况,和十几年前相比已经完全不一样,十几年前的传统模式相对简单,唱片公司签艺人、发唱片、卖唱片,过程比较闭关,但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,由之引发的盗版实际上是把唱片公司这种传统商业模式完全打破了,之后音乐行业的状况日趋惨淡。也正因此,对于这次《著作权法》修改草案的问题,音乐行业才会如此紧张,这或许是他们能抓住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。
  究竟现今的音乐行业惨淡到何种地步,海蝶音乐董事长卢建给出了一系列的数据,更直观地说明了问题。他先从传统唱片的角度做了一个比较,“十多年前,内地唱片公司靠实体唱片的发行,一年也有20个亿的收入,但去年唱片业在CD销售上的收益总和,只有1个亿多些,足足缩减了95%。”
  但同时,卢建也强调,这几年由于网络的发展,其实是极大地推动了音乐行业的发展,“从收益数字上看网络音乐和无线音乐,是让行业兴奋的。就以去年为例,无线音乐的收益超过了330个亿。”
  更值得一提的是,卡拉OK这种娱乐消费形式,如今已成了音乐行业一个相当重要的收益来源,但从卢建提供的数据来看,音乐业从卡拉OK领域获得的收益,跟卡拉OK产业的真正收益相比,完全不成正比。“卡拉OK产业每年的收益,是1000个亿。如今,国内保守估计有15万个卡拉OK经营单位,300万个包间,每个包间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最高每天12元左右的版税,一年的版税应该约100个亿。”
  但卢建强调,这个100亿版税数字只是按规定算出来的,实际上根本收不到这数。他说,从去年到现在,整个音乐行业在卡拉OK领域真正收到的版税,只有大概1个亿左右,而且这还不完全属于音乐业的。
  “这1个亿经过音集协、音著协收取的管理费、以及负责收账的天合公司的手续费,真正留给权利人的大概只有20%,而这20%还有一大部分是海外公司的版权,最终分到大陆一线的唱片公司,去年每家收到的是37万,卡拉OK产业每年1000个亿的产值,最终分配到一线唱片公司只有37万,这是一个怎样的比例!”
  此外,卢建也用一些数据,详细分析了现今中国音乐行业的状况,据统计,现今中国有上万个创作者、上千名歌手,而稍微有点规模的唱片公司,却只有四十几家“所谓的有点规模,就是平均拥有20至30个员工的公司。整个内地唱片行业里,没有一家上市公司,没有一家公司超过100人,唱片业所有从业人员加起来,也比不上新浪、搜狐、网易等任何一家大的网络公司的员工人数。唱片行业员工的薪酬,几乎是所有行业中最低的之一。”
  更重要的是,音乐行业每年真正获得的收益总和,只有8个亿,单独看这个数字,好像还挺大,但这8个亿支撑的是全国上万个创作者、上千名歌手、四十几家公司所有员工的收入,平摊下来,这数字其实少得可怜。
老一辈音乐艺术家谷建芬
  卢建比喻说:“8个亿的产值,相当于一座楼盘的价值,一座楼盘支撑着整个行业的原动力和核心,而拿到这8个亿的音乐行业,却创造了330个亿的数字音乐市场,1000个亿的卡拉O K市场,公平不公平,一比就知道了。”
 
  行业的后果·宣传绝迹
  往后不会再有人,对音乐作品的广告宣传投入一分钱!
  这将极大打击国内唱片公司推广新作品、优秀作品的积极性,音乐传播市场更加萎缩。
  新法草案的第46条,是最先引起音乐界人士愤而攻之的一条法令。其中关键点在于一首歌发行了三个月后,其他歌手只需要给音著协交点钱,就可以不经原作者的同意,把这首歌进行翻唱录制。对此,周亚平解释说,其实在原《著作权法》中也有类似“法定许可”的条例,但原法中也明确规定,在原作者声明不允许的情况下,其他歌手不得使用。
  新法中不仅删去了“声明不得使用”这一句,更把作品的共享期限规定在三个月后,对此,周亚平认为,这是把“法定许可”变成“强制许可”,后果将相当严重。他认为,一首歌从推出到走红,最快也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,推广人(也就是音乐公司)对音乐作品的收益期,最起码也要持续三年以上的时间,否则在现在我国音乐产业商业模式土崩瓦解的今天,必然会入不敷出。
  但如果按46条的规定,实行了首次制作三个月后的强制许可,他认为将来就不会再有人对音乐作品的广告宣传投入一分钱。“譬如我们要推一首新歌,花了半年时间终于把这首歌做红了,过程中花去了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费用,包括去电台打歌、网络宣传、实体广告宣传投入等等。”
  终于,他们熬到这首歌可以赚钱了,这时候其他歌手就突然涌过来,用各种方式去翻唱这首歌,录制出各种不同版本的作品,“而且他们是没投入太大经费的,所以可以卖得很便宜,那可想而知,花钱去把这首歌推红的公司,不仅不可能从这首歌当中赚到钱,就连之前投入的宣传经费都会亏进去,请问谁愿意做这种赔本的生意。”
  在这种极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下,周亚平认为,这将极大打击国内唱片公司推广新作品、优秀作品的积极性,然后音乐传播市场就会更加萎缩下去,音乐的传播也会因此流于自然、盲目的无序状态。
  “更重要的是,其他音乐传媒推广企业也会受牵连,譬如音乐公司不会再去电台打榜,电台将失去一部分很重要的收益。而在这样的环境下,乐坛里出现优秀作品的几率也会越来越少,包括各类利用音乐作品作为内容的网站,也会失去了优质内容的来源,他们都会成为46条间接受害者。因此,实施强制许可会直接危及到唱片公司的生存,其后果是使音乐产业雪上加霜。”
 
  组织的后果·滋生腐败
  音集协、音著协将拥有垄断权力,因而更容易走向腐败!
  延伸集体管理极有可能被某些人利用。只要权力被极端地倾斜到一方去,最终都会出现腐败的状况。
  被认为是“恶法”的第60条、70条,是继46条之后让音乐界更为恐惧的两条法令。周亚平认为,这两条的危害之处,是为修正案新增了“延伸性集体管理”(简称“延伸集管”)的概念,但以草案的规定来看,我们的“延伸集管”极有可能因垄断权力而滋生腐败。
  所谓“延伸集管”,就是把各方的著作权都集中在集管组织手中,以此来方便管理。“全世界实行‘延伸集管’的国家不过8个(6个北欧小国家加上津巴布韦和俄罗斯),但必须注意的是,实行这种特殊集管方式的地区,他们的集管组织都是非常发达的,几乎所有权利人都已入会,因此被延伸集体管理的作品,只是极少量的,甚至是‘孤儿作品’。”单以音乐行业而论,相关的集管组织就是音著协、音集协,按这两个政府协过往的作为,很显然,我国的集管组织并不发达,更不具备“延伸集体管理”的条件。
  周亚平也强调,集管方式是值得肯定的,也是必要的,但以中国现今的国情,和中国音乐行业的现状来看,不适合引用国外的“延伸集管”方式。因为在我国,延伸集体管理极有可能被某些人利用。无论在任何国家,只要权利被极端地倾斜到一方去,最终都会出现腐败的状况。
  至于草案中最关键的第70条,周亚平认为就完全是为我国集管组织定制的。“这条规定,是对集管组织进行‘故意侵权’的‘特赦’条款。有了特赦条款,协会完全可以以‘集管事业’为名,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。这一条一旦实施,音乐著作权人的全部权利就会被架空。”所以,如果这份草案一旦实施,音著协、音集协将会形成对整个行业的垄断,最终实现其垄断利益。而且这种垄断,不仅危及到音乐行业,还可能延伸到影视、图书、图片等各版权产业。
 
  大众的后果·失去音乐
  内地乐坛必将彻底消亡,大家连唱K也没有新歌可唱
  当内地乐坛彻底全军覆没,最终导致的后果还会影响到各行各业,譬如卡拉O K将缺失内地音乐这一块领域,以后大家去唱K,只能唱港台作品。
  这份草案在半月内引起的轰动,更多体现在音乐圈内,而在大众层面上,虽然也成为热议话题,却似乎并没有直接获得公众的强烈支持,其中原因,关键在于音乐圈所极力争取的利益,跟公众现今所获得的“利益”有一定的冲突。
  譬如在现今互联网普遍存在非法下载的情况下,既得利益人其实是普罗大众的网友,网友已经习惯了免费音乐的索取模式,倘若这份草案中,第69条关于互联网“避风港原则”的条例被修改,网站无法以涉及侵权的方式来使用音乐资源,最终导致的结果,是网友们将逐渐失去网上获取免费音乐的可能性。所以,虽然公众对这个草案的规定是否合理,都心知肚明,但在既得利益的促使下,且现金损害的是唱片行业,而跟自己无关的前提下,自然不会有太多人会站出来,为中国的音乐行业喊冤。
  但明眼人都能看出,这种互联网音乐免费午餐的模式要一直持续下去,只能导致大众连免费的午餐都没有的结果。而在这方面,刘欢则站在了公众的角度,去阐述了草案倘若实施后的严重性。他认为,如果草案通过了,内地音乐将彻底消亡,未来不会再有好的歌手诞生,精品音乐也会越来越少,最后甚至没有。
  “法律把创作者的权利彻底剥夺了,变成了公权力,这就意味着创作的积极性彻底被扼杀,后果就是我们没有办法再通过商业模式,推出我们的音乐精品,就会导致各种劣质品充斥于各种零碎的视听角落,然后我们的精品市场必将让位给港台、日韩、欧美,我们自己国家的音乐平台,就完全成了代言人。”
  而当内地乐坛彻底全军覆没后,最终导致的后果还会影响到各行各业,譬如卡拉O K将缺失内地音乐这一块领域,以后大家去唱K,只能唱港台作品,而当港台音乐公司的作品版权形成垄断局面后,必定也会出现坐地起价的状况,内地的K TV商倘若支付不起昂贵的版权使用费,最终只剩下一些老歌可唱,所以转回到公众利益的角度,也是直接受影响的一个表现。
 

新闻链接:著作权法草案引争议 广东流行音乐协会呼吁保护著作权人利益http://www.china-song.cn/NewsView.asp?ID=317


   
* 留言标题:
* 留言内容:
 
数据读取中...
 

全国客服热线:0757-83391291
Copyright © 2007 商业歌曲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21121号